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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精选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4/16 12:34:17 字体:

中级经济师备考的过程就是一个脚踏实地的过程,每天进步一点点,也许短暂时间看不到成效,日积月累你将会见证不一样的自己。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小伙伴们准备了《财政税收》相关的精选知识点,快来点击学习吧!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纳税。

2.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注意】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税率:分级幅度税额税率。

4.免税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特殊免税规定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其他减免税优惠的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区、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措施。

(6)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国家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2011.1.1-2020.12.31期间,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11)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3)2021年12月31日之前,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角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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