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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精选知识点:工程勘察合同履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4/16 12:37:44 字体:

想要通过中级经济师考试不仅需要学习还需要日常的强化练习,不要被困难击倒,勇敢地去面对挑战吧!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小伙伴们准备了《建筑与房地产》相关的精选知识点,快来点击学习吧!

【知识点】工程勘察合同履行

1.发包人主要义务

【本质】明确负责人信息权责、签订、更换前14天

2.勘察人主要义务

【本质】明确负责人、14天

3.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②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③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④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2)勘察人违约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

①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

②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勘察任务;

③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④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⑤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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