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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商标注册申请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2001年《商标法》修正: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007年《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国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具有经营资质的自然人。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按其所属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
1.《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我国于1988年开始适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由国内商品注册用商品分类78个类别向国际注册34个商品类别转换。
制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分为商品和服务两大部分,共45个类别
商品:第1类~第34类,共34个类别;
服务:第35类~第45类,共11个类别。
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区分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
2.申请原则
“一标一类”——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书
“一标多类”——多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书
3.申请文件
书面方式、数据电文方式
(1)《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还应载明委托人国籍。
(4)自行办理有经办人的,应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商标图样(商标标识)。
(6)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7)要求优先权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同时提交或者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中文译文。
(8)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文件中应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4.办理途径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到以下地点自行办理:
①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地方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
③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3)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5.申请日期
申请日期是法定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递交文件或者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
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6.优先权
《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方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
对实行商标跨国保护,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同时也可减少商标被抢注风险。
《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申请优先权)
《商标法》: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展会优先权)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同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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