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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发票管理的基础环节)
(1)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4)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
(1)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发票领购方式
1)交旧购新: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允许领购新发票。
2)验旧购新(当前主要方式)
用票单位和个人将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
3)批量供应
针对领购自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月或季供应。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③拆本使用发票。
④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⑤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4)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保存5年;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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