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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商标代理行为的法律规定
1.商标代理规则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法》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代理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
规定的原因:
第一,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传递法律文书既不便利又无保证;
第二,本国国民没有语言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翻译文本是否与本国语言文本意思相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问题需要第三方佐证;
第三,本国企业一般比较熟悉本国知识产权法律,有的申请人还设有专门部门和专业人员,对收到的法律文书能够及时应对,而外国申请人一般对申请国知识产权法律不够了解,应对不及时会损害自身权益。
因此,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工作效率等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采取了强制委托代理的做法。
2.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②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③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包括:
①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③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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