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备考中级经济师需要你放下浮躁和懒惰,静下心来好好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在考场上取得理想的成绩!为了使大家更好的达到备考的目的,正保会计网校为小伙伴们准备了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复习资料,快来点击学习吧!
【知识点】著作权的一般主体
(—)作者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组织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三)创作主体与原始主体以及继受主体
分为创作主体、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创作主体——作品的实际创作者
原始主体——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继受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从原始主体处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方式包括继承、受遗赠、转让等
原始主体未必是创作主体(例:委托创作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为创作主体)
区分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关键意义:继受主体一般无法享有著作人身权(例外: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2021年中级经济师,网校根据经济师教材,按照章节上线了63天打卡计划,每天一个精选知识点+3道精选练习题~打卡规则属于自由模式,大家可以随时开始,随时学习!
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会计爱打卡”小程序。
小伙伴们是不是觉得意犹未尽呐?购买中级经济师的相关课程就可查看更多更全面的知识点、习题与课程等内容哦!网校老师帮你抓重点、提炼考点!快去入手吧!立即购买>>
更多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