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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
1.停止侵害(“禁令救济”)
是最常见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对于正在实施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临时禁令——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成立之前,责令停止侵害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因原告败诉而被撤销。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
永久禁令——人民法院确认侵权成立后颁发的禁令。
《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
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证据,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
③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3.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确定赔礼道歉方式、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二)行政责任
对于构成著作权行政违法的行为,著作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主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①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2500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③经营侵权制品在250册(张或份)以上的;
④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⑤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②不具有悔罪表现的;③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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