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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精选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会做梦的鱼 2021/06/02 10:01:15 字体:

【中级经济师 · 人力资源精选知识点】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

责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4.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6.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

(1)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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