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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人力资源精选知识点】行政争议处理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不属于行政争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3.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五、行政诉讼
1.起诉条件
(1)起诉人合法;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期限
(1)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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