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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 知识产权精选知识点】商号与商号权
1.商号权主体
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且具有单一性。
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个人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的资格者,也不能成为商号权主体。
商号权主体的单一性——同一商号在核准范围内只能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拥有,而不存在多个商事主体共有一个商号权的情况。
2.商号权的客体
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专有权。
3.商号权的内容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具有人身权属性。
商号具有无形财产属性,信誉良好的商号可以给商号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商号权又具有财产权属性。
商号权人具有对商号的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使用权——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的权利。
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挝自使用其商号的权利。
转让权——商号权利人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的权利。
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商号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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