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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必备知识点(16):契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hynnn 2020/09/01 11:19:08 字体:

在今天和明天之间,有一段很长的时间;趁你还有精神的时候,学习迅速办事。正保会计网校为各位伙伴准备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必备知识点,助你高效备考。

2020中级经济师必备知识点

知识点16: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1.纳税人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2.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交换:

价值相等,免纳契税;

价值不等,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①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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