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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在劳动争仪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买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
(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做出说明。
(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
(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
(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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