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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设立的原则
(1)集中统一须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集中统一领导指在任何行政机构中,必须实行统一领导而不能形成两个或多个指挥中心;同时,为了保证统一指挥、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行魂,最高指挥层应当集中必要的权力。
(2)责权一致的原则。责权一致指职责、职权要一致。在行政机构内,既要明确规定每一个机构、每一个职位的职责范围和事务行为,又要赋予完成职责和事务行为的权力,使两者相称、协调统一。
(3)精筒与效能原则。指在设置行政机构时,要精筒一切可有可无的机构,别除多余的或不称职的工作人员,以筒练的机构、少而精的人员和最低的成本消耗,高效率地实现管理目标,切忌因人设事和机构擁肿。精筒与效能原则是行政机构设立的核心问题,也是评价行政机构合理化的标准。
(4)沟通与协调原则。沟通指在行政机构内部和机构之间运用各种方法彼此交換意见和信息,使每一机构的工作情况及其所提的工作方案、设想、政策等,能为其他机构所了解'为搞好协调打下基础;协调是使机构及其内部各部分之间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和谐统一,求得行动上一致,形成系统合力。
(5)稳定性和适应性原则。机构的设立要稳妥进行,要做到法制化,避免随意性。机构设立后,要有相对稳定性,变更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打乱行政机构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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