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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知识点: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7 15:42:39 字体:

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经济师试题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中级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对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规定包括( )。

A.建立专项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

B.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

C.建立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

D.规范资金分配

E.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

【答案】BCDE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的措施有:(1)严格控制新设专项;(2)规范资金分配;(3)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4)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5)严格资金使用。参见教材P272.

【知识点扩展】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无论是在实行联邦制,还是在实行单一制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几乎都把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正确处理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纵向与横向平衡功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各地的财力状况很不均衡,既存在纵向不平衡,也存在横向不均衡,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强化中央财政的协调、平衡功能,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一)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类型

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类型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1.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作为国家增支减收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2.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以及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进行的补助,享受拨款的地方政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设立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新修订的《预算法》有关规定,我国围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1.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逐步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形成以均衡地区间基

本财力、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

2.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

(1)清理整合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为补充并辅以少量体制结算补助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

(2)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

(3)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菅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3.从严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和使用

(1)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

(2)规范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严格资金分配主体,明确部门职责,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机关不得负责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可以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对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对具有地域菅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分配。

(3)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新设专项转移支付'研究用税收优惠政策替代部分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菅理等市场化运作摸式。

(4)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5)严格资金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专项转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搂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4.强化转移支付算管理

(1)及时下达预算。加强与地方预算管理的衔接,中央应当将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地方应当将其编人本级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外,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90日内下达。省级政府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中央下达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纳人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

(2)推进信息公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在全国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做好绩效评价。完善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制度,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机制,合理确定绩效目标,有效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同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逐步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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