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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应对
风险应对的手段有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两种最基本的手段。①采用非财务对策的风险处理措施来降低企业的预期损失或使这种损失更具有可测性,从而改变风险。这种手段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隔及风险转移等。②采用财务措施处理业经发生的损失,包括购买保险、风险承受和自我保险等。
(一)运用非财务对策进行风险处理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主要是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这种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拒绝承担风险。采取这种手段有时可能不得不做出一些必要的牺牲,但较之承担风险,这些牺牲比风险真正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要小得多,甚至微不足道。
(2)放弃业经承担的风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实践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事实证明这是紧急自救的最佳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商,在投标决策阶段难免会因为某些失误而祷成大错。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可能一败涂地。
转包工程也是回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许多情况下,业主并不禁止转包。如果承包商经过分析认定工程已注定难逃亏损厄运,他只有采取转嫁风险的办法。有些项目对于某些承包商可能风险较大,但对于另一'些承包商则并不一定有风险。因为不同的承包商具有不同的优势。
规避风险虽然是一种风险防范措施,但应该承认这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因为规避风险固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处处规避,事事规避,其结果只能是停止生存。如果企业家想生存图发展,又想规避其预测的某种风险,最好的办法是采用除规避以外的其他手段。
2.风险降低
风险降低包括两方面的工作:①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即损失预防;②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即遏制损失加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
(1)预防损失。预防损失是指采取各种放防措施以杜绝损失发生的可能。在商业交易中,交易的各方都把损失预防作为重要事项。业主要求承包商出具各种保函就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力;而承包商要求在合同条款中赋予其索赔权利也是为了防止业主违约或发生种种不测事件。
(2)减少损失。减少损失是指在风险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其扩展范围使其不再蔓延或扩展,也就是说使损失局部化。
(3)控制损失。控制损失通常可采用以下办法:
①预防危险源的产生。
②减少构成危险的数量因素。
③防止已经存在的危险的扩散。
④降低危险扩散的速度,限制危险空间。
⑤在时间和空间上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⑥借助物质障碍将危险与保护对象隔离。
⑦改变危险的有关基本特征。
⑧增强被保护对象对危险的抵抗力,如增强建筑物的防火和防震性能。
⑨迅速处理环境危险已经造成的损害。
⑩稳定、修复、更新遭受损害的物体。
校制损失应采取主动,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应认真研究测定风险的根源。控制损失的第一步是识别和分析已经发生或已经引起或将要引起的危险,分析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损失分析。通常采取建立信息人员网络和编制损失报表。分析损失报表时不能只考虑已造成损失的数据,应将烧幸事件或几乎失误或险些造成损失的事件和现象都列入报表并认真研究和分析。
第二,危险分析。危险分析包括对已经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危险和很可能造成损失或险些造成损失的危险的分析。
3.分离风险
分离风险是指将各风险单位分离间隔,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风险分离常用于承包工程中的设备采购。为了尽量减少因汇率波动而招致的汇率风险,承包商可在若干不同的国家采购设备付款采用多种货币。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材料进行分隔存放也是风险分离手段。因为分隔存放无疑分离了风險单位。各个风险单位不会具有同样的风险源,而且各自的风险源也不会互相影响。这样就可以避免材料集中于一处时可能遭受同样的损失。
4.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与风险分离不一样。风险分离是对风险单位进行分隔、限制,以避免互相波及从而发生连锁反应;而风险分散则是通过增加风险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达到共同分摊集体风险的目的。对于工程承包商,风险分散应成为其经营的主要策略之一。
5.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风险控制的另一种手段。经营实践中有些风险无法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经菅者只好采取转移手段以保护自己。风险转移并非损失转嫁。这种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同样给他人造成损失。
风险转移的手段常用于工程承包中的分包和转包、技术转让或财产出租。
(二)运用財务对策进行风险处理
1.风险的财务转移
所谓风险的财务转移,是指风险转移人寻求用外来资金补偿确实会发生或业已发生的风险。风险的财务转移包括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保险进行转移,以及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即通过合同条款达到转移之目的。
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是购买保险。通过保险,投保人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归咎任(因他人过失而承担的责任)和赔偿责任(因本人过失或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免受风险损失。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实施手段则是除保险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例如,根据工程承1S合同,业主可将其对公众在建筑物附近受到伤害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转移至建筑承包商,这种转移属于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的另一种形式就是通过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开具保证书或保函。根据保证书或保函,保证人保证委托人对债权人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保证人必须履行担保义舟。通过这种形式,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
非保险的风险财务转移还有一种形式——风险中性化。这是一个平衡损失和收益机会的过程。例如承包商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而进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担心外汇汇率波动而进行期货买卖等。不过采取风险中性化手段没有机会从投机风险中获益。因此,这种手段只是一种访身术,只能保证自己不受风险损失而已。
2.风险承受
风险承受即是将风险留给自己承担,不予转移。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预测到,不曾有意识地采取种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经营者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主动的或有计划的风险承受是否合理明智,取决于风险承受决策的有关环境。不过应指出,风险是否承受,这是一项困难的挟择。
风险承受在一些情况下是唯一可能的对策。有时企业不能预防损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没有转移的可能性,企业别无选择'只能承受风险。
决定风险承受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承受费用低于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用。
(2)企业的期望损失低于保险人的估计。
(3)企业有较多的风险单位(意味着单位风险小,且企业有能力准确地预测其损失)
(4)企业的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较小。
(5)短期内企业有承受最大潜在损失或最大期望损失的经济能力。
(6)风险管理目标可以承受年度损失的重大差异。
(7)费用和损失支付分布于很长的时间里,因而导致很大的机会成本。
(8)投资机会很好。
(9)内部服务或非保险人服务优良。
如果实际情况与以上条件相反,无疑应放弃风险承受的决策。
3.自我保险
自我保险指企业内部建立保险机制或保险机构,通过这种保险机制或由这种保险机构承担企业的各种可能风险。这种保险机制或机构终归隶属于企业内部,即使购买保险的开支有时可能大于承担风险所需开支,但因保险机构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各家内部可能有盈有亏,但总体上依然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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