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③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④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③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以上是网校小编整理的“2016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变更税务登记”,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相关推荐:
总有一个群是适合你的!
经济师考试交流群:203341801(此群人数比较多);经济师考试交流讨论群:211680756;经济师考试专业交流群:343439170;中级经济师考试学习群:374607912;经济师考试经验交流群:246724901
【强烈推荐】关注我们的微信更快获取经济师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等信息,经济师官网公众微信号:jingjishichinaacc,欢迎添加!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