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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考点,相信很多人在备考的时候都会复习到,正保会计网校编辑特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考点”这篇文章,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2016年试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优先受偿的是( )。
A.抵押权人
B.质权人
C.所有权人
D.留置权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参见教材P280。
【试题点评】张宁老师2016年基础班第33章知识点九(三)留置权有原文讲解。《2016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应试指南》第33章同步系统训练单选第33题涉及该考点。
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设定通过两种方式,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和基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抵押合同而设立。
(3)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抵押标的应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并能依法予以实现,具有交换价值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的财产,或者是具有特定范围的财产。
(4)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提供质押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接受该财产作为其债权担保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押的财产称为质物。
(1)质权和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但二者是不同的担保物权,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质权的设定必须以移转占有为前提,这是法律对质权做出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的方式设定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由于质权以质物的移转为前提,所以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因为不动产的移转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地流通或改变其权利主体,所以法律禁止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2)根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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