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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考点:经营者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12/21 13:45:28 字体:

很多备考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在备考《经济基础知识》时都会复习到“经营者的义务”这个知识点,正保会计网校编辑结合试题整理如下,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2016年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作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这是经营者的( )义务。

A.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

B.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C.安全保障义务

D.质量担保义务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作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这是经营者的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

该知识点在2015年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试中也考到了,提醒下2017年备考经济师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复习到这个知识点哦。

【2015试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A.竞争者对消费者承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B.经营者承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C.经营者对一切商品都承担7天内无理由退货义务

D.经营者依法承担“三包”义务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有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承担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并不是对所有商品都有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第29条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菅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菅,公平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包括: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②立即对有缺陷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③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①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的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価,且该瑕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菅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③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礎,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包括:①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修理等义务;②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菅者应当及时予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③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其履行“三包”责任义务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銷售商品,承担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包括: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依法获得保障,经菅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徘镑,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包括:①经菅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③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④经菅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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