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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与金融内容是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考试备考中必不可少的一块内容,其中,关于存款保险制度,你了解多少?网校小编特整理如下,希望对您备考有帮!
存款保险制度
(一)定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吸收存款的数额,按规定的保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存款机构发生经营危机导致无法满足存款人提款要求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
1.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
2.政府与银行界共同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日本、比利时等;
3.在政府支持下由银行同业联合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如德国、法国、荷兰等。
(三)投保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
1.包括: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投保存款保险。
2.不包括:外国银行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存款、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
(四)被保险的存款范围:
1.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
2.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
(五)偿付限额。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六)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
①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②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④其他合法收入。
(七)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
1.存放中国人民银行;
2.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八)偿付情形: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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