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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之合同的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4/12 11:39:40 字体:

关于中级经济师备考之《经济基础知识》备考知识点合同的终止,你了解多少?网校小编特整理如下,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

2.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多选)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不能抵销。例如,相互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都是不能抵销的。

(3)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例如: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的一套名贵西服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4)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发生混同的原因有两种:

·概括承受: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常见的现象是企业的合并。

·特定承受:指因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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