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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4/03/04 11:12:29 字体: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特别整理了中级财政税收专业教材的重点知识点,希望您提前掌握,以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一)纳税人(熟悉)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对象(掌握)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和房产税相同)

注意:公园、名胜古迹内索道公司的经营用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表述正确的是( )。

A.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B.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的,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纳税

C.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所占份额大的一方纳税

D.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E.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答案】BE

【解析】本题考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准;尚未合法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减免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注意143~144页第1、2、3、10、12、18项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地产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8.2007年8月1日起,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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