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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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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漫漫备考路,让我们从每一道答疑精华开始,做好一点一滴的知识积累!学员在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所报课程的答疑板提交,答疑老师们会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为帮助广大考生解决备考难题,特搜集整理了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答疑精华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提问内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不作的时候是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是无限连带吗?
还有若是作了,作的人就对外连带没作的人是以财产份额承担责任,这与认缴的份额有区别么 说认缴对么?
老师回复: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作的时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执行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与认缴不同,不能用认缴代替。
认缴的出资额是认缴了多少,就承担多少责任。而财产份额是以合伙企业的持有财产份额来承担责任,可能大于认缴数,也可能小于认缴数。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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