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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教材变化对比,快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vage 2021/07/20 14:22:45 字体:
财政税收

2021年中级经济师教材已发售,马上点击购买教辅,低至4折>>,202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教材哪些内容变了?正保会计网校教务老师特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2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教材与2020年教材变化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2021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教材变化对比

整本教材变动率为25%左右,具体参见如下详解。

第一章:公共财政与财政职能

1.变化:市场失灵的表现中“不完全竞争”及其内容全部变为“市场垄断”。

2.变化:共同富裕准则下的“差异”变为“差距”。

3.删除:“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主要是松紧搭配的政策配合,如松的财政政策与紧的货币政策、紧的财政政策与松的货币政策等”。

其他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1.变化:“以购买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支出结构的财政活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较强;以转移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支出结构的财政活动,则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的职能较强”变为“以购买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财政支出活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较强;以转移性支出占较大比重的财政支出活动,则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的职能较强”。

2.标题变化:“(四)加强管理,提高文教科学卫生支出的效益”变为“(四)加强管理,提高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支出的效益”。

3.变化:“(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方式”变为“(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

4.删除:医疗保险的含义中,删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可享受一定的医疗补助”。

5.变化:“通过生育保险以保证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护理,以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变为“生育保险则可以保证妇女生育期间的医疗护理”。

6.删除:工伤保险的含义中,删除“待遇标准一般高于非因公负伤的职工”。

7.变化:“社会福利。这主要是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的主要对盲聋哑和鳏寡孤独的社会成员给予的各种物质帮助”变为“社会福利。这主要是指国家民政部门对盲聋哑和鳏寡孤独的社会成员给予的各种物质帮助”。

8.删除:按财政补贴的项目和形式分类中,删除“减免税收”。

9.标题变化:“(5)社会经济稳定的效应”变为“(5)稳定社会经济”。

其他的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三章:税收理论

1.变化:“(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段落中的最后一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变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2.删除:“⑥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中,删除“城市维护建设税”。

3.变化:“4.征税范围广的税种较易转嫁”变为“4.征税范围广的税种税负较易转嫁”。

4.新增:“一、国际税收概述”中的最后一段最后一行,新增“、国际税收协定”。

5.变化:“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同时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和属地主义原则两类税收管辖权”变为“目前,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同时实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6.对旧教材错误内容做的改正:“在A国的应纳税额=300-20=280(万元)”改为“在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00-20=280(万元)”。

7.对旧教材错误内容做的改正:“在A国的应纳税额=250-100=150(万元)”改为“在A国的应纳税所得额=250-100=150(万元)”。

其他的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1.变化:程租业务、期租业务的定义中,运输企业前面均加上“远洋”二字。

2.新增:自2020年5月1日起,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0年9月29日起,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3.新增: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4.删除:高速公路通行费后面的“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后面的“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删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6.删除:“自2020年4月1日起,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执行。”

7.新增:11)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8.新增:“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且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新增“且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9.新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中,“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前面新增“当期”。

10.变化:“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变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1.新增: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2.新增: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凭证范围,其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异常凭证范围包括:(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13.变化:“(7)八类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为“(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4.删除: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全部删除。

15.变化:“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规定如下”变为“2019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中,将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16.新增:“3.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增值税处理及其内容”。

17.变化:“6)—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变为“6)—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8.新增:5)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9.变化:包装物押金中“无论是否退还”变为“仍不退还的”。

20.变化: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的“(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变为“(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应税行为的”。

21.删除:增值税的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的“或者居住地”删除。

22.税收优惠期限变化: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相关优惠的政策期限由“2020年”变为“2023年”。

23.新增:7条增值税税收优惠。

24.变化:一般纳税人转登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限,“2019年12月31日前”变为“2020年12月31日前”。

25.删除: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中,删除下面3条。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具体内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3)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26.新增:(6)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规定及其内容。

27.变化: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摩托车中“50公里/小时”变为“50千米/小时”。

28.变化:“(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变为“(一)消费税税率的形式及税目税率表”。

29.变化: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生产环节”变为“生产(进口)环节”。

30.新增: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和成品油各税目、乘用车、中轻型商务客车的税率后面都加上“[生产(进口)环节]”。

31.变化:“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变为“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56%的卷烟税率征税”。

32.变化:六、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中,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变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变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变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

33.变化: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中,分子“消费税税率”变为“消费税比例税率”。

34.变化:关税的退还中,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变为“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变为“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变为“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

其他的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五章:所得税制度

1.变化: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制中,大标题前面均加上“企业所得税”。

2.变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税率的优惠期限由“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变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3.变化:鼓励类产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由“70%”变为“60%”。

4.新增: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5.变化: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时间由“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变为“2025年12月31日之前”。

6.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加计扣除中,新增“(2021年1月1日后,制造业为100%)”。

7.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加速折旧中,新增两条: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7)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8.变化: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中,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其优惠期限由“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变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变化:“清算申报中,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变为“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相关材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10.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中,新增:

(三)下列高端紧缺人才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中,新增:

(4)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5)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12.变化:“3.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激的办理”变为“3.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激的办理”,将内容全部更新为2020年的规定。

13.新增:(1)具体计算公式。

2020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其他的变化只是在表述上做了某些调整,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六章:其他税收制度

1.变化:房产税的纳税人中,“(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变为“(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的减免中,删除:(5)自2011年至2020年,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实施,对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免征房产税。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或闲置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减免中,删除:(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整段内容。

4.房产税的减免中,删除:供热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及相关内容。

5.房产税的减免中,新增:

(10)《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6.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7.删除:契税含义的内容。

8.变化:契税纳税人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原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城镇、乡村居民个人,私营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等五大类,但不包括国有经济单位。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把国有经济单位也作为纳税人,纳入了契税的征税范围”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9.契税的税收优惠中,删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减免政策如下”及下所有内容。

10.契税的减免中,新增:

(10)《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契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

(1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11.变化:“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收对象”变为“车船税是以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为征收对象”。

12.变化:“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理人”变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13.车船税的减免中,新增:“(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14.车船税的减免中,删除:“(9)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挂车是指有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15.变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变为“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6.变化:资源税的纳税人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除《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17.删除: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18.变化: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内容全变。

19.新增: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水资源费改税。

2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中,删除:“对国家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相关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的规定”。

2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中,新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及其内容。

2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中,删除:对供热企业的相关优惠的内容,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的优惠内容。

23.变化:“耕地占用税的税率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变为“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4.变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变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5.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删除:对企业改制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内容。

26.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中,删除:(8)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7.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印花税优惠中,删除:(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8.与民生有关的印花税优惠中,删除:

(3)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5)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6)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的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11)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29.变化:与民生有关的印花税优惠中,“(7)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变为“(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印花税”。

30.与“三农”有关的印花税优惠,删除:(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31.与文化教育体育有关的印花税,删除:(8)对武汉军运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包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2.新增:“(1)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后面新增“包括:①军事物资运输;②抢险救灾物资运输;③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

33.与交通运输、商品储备有关的印花税优惠,删除:

(4)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4.与金融资本市场优化的印花税优惠,删除:

(1)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3)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1)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①新设立的资金账簿;②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③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④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35.变化:“(14)免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变为“(14)免征金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36.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中,新增: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的。2020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其他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属于非实质性变化。

第七章:税务管理

1.变化:重新改写“一、税务登记”的全部内容。

2.变化:“(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变为“(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3.新增:(三)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发票印制管理中,删除: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5、变化:“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变为“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印制通知书”。

6.变化:“2.发票领购管理”变为“2.发票领用管理”,其下所有内容发生变化。

7.变化:“(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变为“(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8.发票使用的不得行为,新增:⑥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9.变化:“(7)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变为“(7)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10.变化:

“(1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变为“(1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1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变为“(1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1.变化:“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变为“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12.删除: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13.删除: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14.位置变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就一种全新的发票认证方式,称之为勾选认证……因此无须受票方扫描,只需在确认勾选平台勾选确认,不勾选不得抵扣”的位置移到“4.处罚规定”的上面。

15.新增:“4.处罚规定”下面第一段的最后,新增“⑩未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

16.新增:“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伪造发票监制章”后新增“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17.新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18.“(四)纳税期限”下面的第一段,删除:流转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5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所得税按税种不同分别规定。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规定为:扣繞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19.删除:“一、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标题及其内容全部删除。

其他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属于非实质性变化。

第八章:纳税检查

1.变化:“当税收法规和其他财会制度发生冲突时,以税收法规为准”变为“当税收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发生冲突时,以税收法规为准”。

2.变化:“(2)纳税检查是当前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变为“(2)纳税检查是宏观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3.变化:“侧面查法,是根据平时掌握的征管、信访资料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账簿记录进行核查的一种检查方法”变为“侧面查法,是根据平时掌握的征管、信访资料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情况,对有关会计资料进行核查的一种检查方法”。

4.变化:营业费用中,“②必须是费用性质的,不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或门市部的翻建装潢或奖金分配性质”变为“②必须是费用性质的,不属于购置固定资产的翻建装修或收入分配性质”。

5.变化:“【例8-3】: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企业当期将一笔属于职工福利列支的费用支出(金额5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解】此笔账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借方错误,应记入‘生产成本’科目,账务调整如下”变为“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企业当期将一笔属于生产车间职工福利列支的费用支出(金额50000元)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解】此笔账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借方错误,应记入‘生产成本’科目,如此错误在月度结算前发现,账务调整如下”。

6.变化:“(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所属增值税税额”变为“(7)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所属增值税税额”。

7.变化:“在实际检查中,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变为“在实际检查中,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或‘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8.变化:“(1)资本性支出。通过审核‘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在建工程’‘应付债券’等账户,确认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收益性支出处理”变为“(1)资本性支出。通过审核‘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财务费用’‘长期借款’‘在建工程’‘应付债券’等账户,确认企业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作费用性支出处理”。

9.新增:“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中的“15%”后面新增“(部分行业30%)”。

其他变化只是表述上有所调整,属于非实质性变化。

第九章:公债

1.变化:“票面额”变为“票面金额”。

2.标题变化:“二、我国政府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变为“二、我国政府的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

3.变化:“另外,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速度变缓等,失业救济的负担也在不断加重,这些都形成了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变为“我国通过国有资产划拨来解决养老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另外,如果经济结构调整导致经济增长速度变缓,失业救济的负担会不断加重,这些都会形成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

其他变化只是表述有所更改,属于无实质变化。

第十章:政府预算理论与管理制度

1.标题变化:“二、政府预算编制模式”变为“二、政府预算模式”。

2.1.一般公共预算下新增:“(1)一般公共预算的内涵”。

3.新增:(2)—般公共预算收支范围。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出。

(3)—般公共预算的编制内容。

1)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地方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变化:“(2)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内容”变为“

2)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内容

A.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B.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政府性基金各项目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

5.删除:我国现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原则、收支范围等问题。

6.新增: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内容

A.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地方上解收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地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

B.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收入、上一年度结余、上级对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内容包括本级支出、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上解上级支出。

7.新增:“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范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一般公共预算补助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8.变化:“3)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变为“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内容”。

9.(三)部门预算的基本内容,新增: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0.删除:(三)强化部门管理者的责任下第一段中的第一句“预算评价的前提是预算机构放弃了对预算拨款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传统模式”中的“的传统模式”删除。

11.新增:三、我国政府预算的绩效管理下第一段的三个法律条文中,均新增“已废止”。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第十一章:政府间财政关系

1.变化:“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享用程度,要受到地理和空间等因素的影响”变为“社会成员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享用程度,要受到空间等因素的影响”。

2.变化:“(5)司法事务。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分为高度集权、集权为主和分权三类”变为“(5)司法事务。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体制分为高度集权,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和分权三类”。

3.政府间收支的调节制度,新增:

3)政府间转移性收支。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转移性收入是指上级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上解收入、调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收入的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转移性支出包括上解上级支出、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调出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规定列入转移性支出的给予无隶属关系政府的无偿援助。

4.变化:“(2)按照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预算按不同税率征收”变为“(2)按照税源实行分率分征,即对同一税源各级政府按不同税率征收”。

5.变化:“受助者必须按指定的条件使用补助金,例如专门用于教育的补助金,因此又称专项补助”变为“受助者必须按指定的用途使用补助金,例如专门用于教育的补助金,因此又称专项补助”。

6.一般性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以及作为国家增支减收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如作为国家增支减收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7.专项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委托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以及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事务进行的补助,享受拨款的地方政府需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变为“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给予下级政府,并由下级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8.新增:在“5.坚持积极稳妥推进”中新增“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第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

1.变化:“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投入到社会再生产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资产”变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投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国有资产”。

2.新增:“国资委”前加上“国务院”。

3.变化:“围绕‘管资本’的主线,从总体要求、重点措施、主要路径、支撑保障四个维度,构建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工作体系”变为“围绕‘管资本’的主线,从总体要求、重要内容、方式手段、支撑保障四个维度,构建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工作体系”。

4.变化:“(4)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要进行分类分层管理。《意见》规定,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同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分层管理”变为“(4)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进行分类、分层管理。《意见》规定,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同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5.变化: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下面第一段中的2018年及相关数据变为2019年及相关数据。

6.变化:“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变为“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与内容”。

7.新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中,新增“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

8.新增:(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最后新增“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有关办法报批后处置”。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性变化。

第十三章: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1.变化:财政平衡的含义下第三段“④由于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部分财政支出的集中性,往往导致财政收支在时间上的不一致”变为“④财政收入的不均衡性和部分财政支出的集中性,往往导致财政收支在时间上的不一致”。

2.变化:(二)物价基本稳定下的“价格”变为“物价”。

3.删除:财政政策工具——税收最后一段的最后,“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并不断提高其在整个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我国今后深化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4.变化:财政政策工具——公债的最后:“这是货币政策手段中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内容”变为“由此可见,政府公债的发行,一方面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对财政收支带来影响,属于财政政策的范畴,另一方面公债又能对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的扩张和紧缩起到重要作用,从而通过影响货币的供求,来调节社会总需求水平”。

5.变化:财政政策工具——公共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政府的直接消费支出。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政府扩大支出水平,拉动社会总需求,减少经济衰退,反之则降低支出水平”变为“政府购买是指政府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例如,购买军需品、机关公用品、政府雇员报酬、公共项目工程所需的支出等。政府购买是一种实质性支出,有着商品和劳务的实际交易,可以直接形成社会需求和购买力。在经济处于萧条时期,政府可以提高购买支出水平,如举办公共工程,以增加社会整体需求水平。反之,可以采取建构购买支出的政策,降低社会总体需求,来抑制通货膨胀”。

6.删除:财政政策工具——财政补贴下的第二段“一般而言,财政补贴的范围可以包括:①以财政支出形式直接提供的财政援助。②以减少应上缴收入的形式间接提供的财政援助。后者的典型例子是减税和免税,也就是政府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经济活动提供的税收优惠”。

7.变化:“四、我国财政政策的实践”变为“四、我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的实践”。

8.变化:“(一)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变为“(一)适度从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

9.删除:“201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调节好货币闸门,努力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和机制,维护流动性基本稳定”。

10.新增:“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一段。

其他变化属于无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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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变化对比,可以看出2021年的中级经济师教材变动细节还是挺多的,对于已经删除的内容不必关注,调整和新增的内容是考生2021年学习时应引起重视的地方。随着教材的下发,中级经济师备考的征程已经正式开始,大家在对教材有所了解之后就要开始正式的学习了,坚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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