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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律
考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1)广义的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狭义的代理 指代理人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注意】结婚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必须有独立意思表示。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1.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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