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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wangweina 2019/08/19 11:43:01 字体:

【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手机的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先交货,三天后乙公司付款。后甲公司在交货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经被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事实上已无力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拒绝交货。此案中,甲公司行使的是( )。

A、先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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