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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3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
职称体系方面: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评价机制方面:规定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答记者问中,就《办法》创新点提到:进一步贯通人力资源管理与相关专业职称评价。在具体实践中,大量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从业务骨干转岗而来,取得了会计、统计、审计以及经济系列其他专业的职称,转岗后存在职称晋升难题。为此,《办法》进一步打通相关专业,允许获得上述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可申评高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
(一)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正确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较为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能够拟定人力资源工作方案,承担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某个方面或某项业务。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技校毕业(以下统称高中阶段毕业)以上学历。
(二)人力资源管理师
1.掌握并能够正确执行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
2.具有系统的人力资源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业务技能。
3.有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个方面或组织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
4.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6年;或高中阶段毕业,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人力资源工作满10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照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评审(下同)。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初级职称,参加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三)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人力资源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技术方法。
2.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人力资源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设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较为突出,能够在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作为骨干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相关项目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验交流、发展研讨、供需对接等活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积极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推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4)作为骨干参与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发展工作,主持设计并组织实施招聘、岗位开发、就业创业指导、就业援助、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对加强和改进本行业(地区、部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具有较大贡献;
(6)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解决人力资源领域疑难问题的能力,公开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教材,或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调研报告、制度设计、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决策咨询、方法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及评审时,可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
(四)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1.系统掌握和正确运用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准确把握人力资源工作规律和发展状况。
2.具备深厚的人力资源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高标准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评估监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指导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合规高效开展工作。
3.工作或经营业绩突出,作为负责人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规划、配置、开发、评价、激励、组织发展等工作,在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在工作经历中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担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负责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引领支持所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作出较为突出的经济贡献,取得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积极促进就业和优化人才开发配置,在行业或地区处于龙头和引领地位;
(2)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等领域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等,对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有较大贡献;
(3)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战略规划,有效优化组织及人员结构,提升单位人力资本水平,促进人力资源与企业发展目标高效匹配;
(4)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在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研发、技术革新、模式创新方面取得关键性突破或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设计并组织实施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或高标准完成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6)具备国际化视野及突出的综合分析和创新解决人力资源领域重大问题的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人力资源理论方法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人力资源工作实践,创新管理理念、专业方法和商业模式,并有相应专著、论文或课题、报告、专利等支撑;
5.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评审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人力资源服务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制定的人力资源领域重要规划、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部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重要项目或活动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研究项目、研究报告、专业论文、学术专著等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在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组织实施大中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6.长期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基层一线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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