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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知识点: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05.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30 11:16:31 字体: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经拉开帷幕,正保会计网校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辅导新课已经开通。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的中级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国家审计机关的管辖范围

审计权限的分工。

注意其中几项规定: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按照审计力量和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4.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5.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6.审计署根据规定,结合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审计署各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分工范围。

7.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8.军队系统的审计管辖范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确定,报审计署备案。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www.fawtography.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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