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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7/04/26 15:56:01 字体:

2017年5月31日前,各省级考区考试管理机构使用考试软件在官方网站公布本地区2017年度中级审计师考试报名信息,包括考试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程序、考试时间、考试科目等相关事项。你复习的如何啦!快来看看网校为你整理的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祝大家希望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中级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知识点

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1日抵刑期1日);判处罚金的,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无危害后果。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14~18周岁;

2)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

3)受胁迫;

4)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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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转载或部分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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