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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
1.概念
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如签章)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承兑是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所独有的行为。
2.特征
①要式性
②无因性
③文义性
④独立性:某一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②票据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通谋不受保护。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书面形式、记载事项、签章、交付
①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②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③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不得记载事项: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
5.票据行为的代理
(1)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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