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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复习:汇票的承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3/02 17:59:01 字体:

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已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中级审计师考试的学员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审计师考试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汇票的承兑

1.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补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期间: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部分承兑或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拒绝承兑的形式: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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