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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审计师《审计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的知识点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各国国家审计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组织地位是不相同的。
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和审计报告的报告对象,可以将国家审计划分为4类:
1. 隶属于议会并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涉,其地位较高,独立性较强。
2. 隶属于政府并向议会或政府报告工作
我国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 具有司法性质,以审计法院形式开展工作,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庭进行审判,做出裁决。
4. 独立于议会、政府和司法机关,向议会或国家元首报告工作(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根据《宪法》设置的,我国的审计机关分为国务院和地方两级。国务院设审计署,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法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对国务院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和优化审计署职责。
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查、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
以上内容摘自正保会计网校审计师2018年超值精讲班讲义,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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