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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对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的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正保会计网校2020年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辅导班老师讲解的讲义内容。
下文为2020年中级《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二节的知识点,还未开始2021年中级审计师考试备考的同学可参考以下内容,提前学习,其他章节内容小编将为大家陆续更新,请大家持续关注!
第02讲 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防范法律风险对策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模式(2020改写)
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在部门、单位内部从事组织和办理审计业务的专门机构。
内部审计在组织内部的设置,直接影响内部审计职能在组织中的地位及其权威性,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功能的充分发挥。
(1)财务总监领导模式,(2)总经理领导模式,(3)监事会领导模式,(4)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模式,(5)双重领导模式。
(一)财务总监领导模式:层次较低,独立性也较差。仅适合于组织规模较小、股权结构简单的组织
(二)总经理领导模式
(三)监事会领导模式:地位较高,也具有较好的独立性。缺点:监事会属于组织高层制约机制,并不参与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难以通过内部审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模式:较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组织地位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一般包括:
1.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以保证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避免对公众产生误导。
2.选择并审核通过公司首席审计执行官的人选,审批内部审计章程,审查内部审计的范围、适用性和审计结果等,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审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运营及控制系统的状况,保证公司内部监控的充分和完整。
4.负责聘请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内部审计和董事会进行协调与沟通。
5.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恰当的建议,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
6.监督公司文件、财务、责任、法律方面有无违规之举,检查公司的方针、政策及审计原则,推动公司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
(五)双重领导模式
在双重领导模式下,内部审计机构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检查、评价、鉴证和咨询的功能,而且也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二、我国对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2020新增)
审计署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3.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4.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5.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置要求: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3.企业所属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要求更严格)
1.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2.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3.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4.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5.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6.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7.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要求:(与银行业相似)
1.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2.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
3.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4.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5.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也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对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与组织中其他机构的关系(2020新增)
(一)与治理层的关系管理: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共同促进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作用。
(二)与执行管理层的关系管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确定审计任务、做出评价报告和提出管理建议时主动征求执行管理层意见和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执行管理层建立整改联动机制,共同促进问题的整改。
(三)与外部审计的关系管理:既要协助外部审计工作,也要基于自身的功能定位,注意从外部审计吸取有效经验,促进内部审计业务的提升。为外部审计提供协助服务时应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四)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管理:在尊重对方的情况下开展审计工作,同时也要防止审计小组成员与被审计单位关系过于密切,独立性受到威胁,影响审计工作的效果。
六、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初级了解)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现问题的处理:
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对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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