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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进行中,目前教材尚未发布,大家可以熟悉一下重难点内容,提前掌握,这样之后学习起来也会轻松些。下面给大家梳理了经济法的重难点知识,快来学习吧!
(1)可以设立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抵押物登记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注意1】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注意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注意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
【注意2】“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1.代位权
(1)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为怠于行使。
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权利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2.撤销权
(1)概念。
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2)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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