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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法上的关系
1.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链接1】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链接2】票据行为:出票、承兑、背书、保证
【链接3】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链接4】票据义务:付款义务、偿还义务
2.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不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如: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二)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产生的原因。
【举例】老侯向老赵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签发一张票据给老赵用来支付货款。
老侯与老赵签订的买卖合同即为票据基础关系,是老侯向老赵签发票据产生票据关系的前提。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如果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在提示承兑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了丙,后因货物质量问题甲乙双方解除了买卖合同,丙持此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承兑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能以甲乙之间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举例】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在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告知其支票上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该票据无效。此时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货物对价或重新签发票据。
【核心思想】合同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无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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