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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1】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宋、吴、李三人成立了水泊梁山普通合伙企业(3人之间约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分配)。合伙企业全部财产70万元,但却欠老赵100万元。老赵应当先找合伙企业清偿70万元,对于剩下的30万元,宋、吴、李3人承担的应当是连带责任。老赵要求李清偿了全部的30万元。对外,李清偿了全部的30万。对内,李可以按照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要求宋、吴分别承担10万元。
【理解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宋、吴、李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宋、吴由于出具虚假报告导致老赵损失100万。事务所全部资产70万元。对于剩下的30万元,老赵可以要求宋、吴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不能要求李承担责任。对外,宋、吴承担责任。对内还需要向李赔偿损失。
【理解3】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宋、吴、李成立水浒有限合伙企业。李是有限合伙人,宋、吴是普通合伙人。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对老赵欠款100万,合伙企业全部财产70万元。剩余的30万,老赵可以找宋、吴。李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老赵不能找李。但是假设老赵的债务是李违反规定执行了合伙的事务造成的,那么此时老赵是可以找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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