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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类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7/22 16:25:16 字体:

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练习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权利的类型

(1)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只有收款人或持票人。

(2)追索权

①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是追索权的是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也可以是代为清偿的保证人、背书人;追索权对象包括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或其他债务人。

②行使追索权的原因: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b.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c.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d.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③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④追索通知的发出时间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⑤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⑥追索权的效力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⑦追索金额

a.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b.再追索权: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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