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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7/28 16:06:40 字体: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请向着目标继续努力吧!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赶快打卡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总结】物的担保权利生效

担保类型担保财产权利生效
抵押房、地登记
动产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质押动产交付
权利票据、债券、三单权利凭证:交付
无权利凭证:登记
基金份额登记
股权登记
知识产权登记
应收账款登记
留置法定担保,到期,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合法占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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