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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23问: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8/10 11:46:07 字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

提问: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解答: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①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②组织机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不满足上述条件,就不得公开发行。
另外,下面也是“不得公开发行的条件”,但教材没有列举: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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