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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提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如何理解 ?请举例说明为什么
解答:
您这么来理解:“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句话是一般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这是特殊规定,区别掌握就可以了。
举给例子给您说明:甲乙丙达成三方协议,为担保甲在2015内向乙的所有借款,丙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在2015年内,甲一共向乙借了3笔借款,分别为100万,200万,300万,如果乙将其中的100万元转让给了丁,那么丁只能取得债权而不能取得抵押权,丁对于房屋是不享有抵押权的。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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