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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第73问: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2020/08/29 02:16:08 字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期将近!为了让各位考生考前有所获益,网校汇总了众考生们在《经济法》学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疑问,并将网校老师的答疑整理给大家,供大家探讨学习,直至考试当天截止,祝大家备考愉快!

玩命汇总!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90问

提问: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解答:

无权代理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是有代理权没有好好的用。
无权代理的情况是:(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比如: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以1元/斤的价格购买了100公斤大白菜,乙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情况,属于无权代理。
甲授权乙,以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00公斤大白菜,而乙把自己家的大白菜以1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甲100公斤,这个就是代理人与自己交易的情况,属于滥用代理权。

注:以上答疑精华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答疑板,网校老师会针对已购课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网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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