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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9/28 15:32:55 字体: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收购方式

(1)要约收购

①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

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为部分要约。

②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③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④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要约的变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a.降低收购价格;

b.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c.缩短收购期限;

d.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⑤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⑥收购人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①协议收购的程序

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②协议收购转要约收购的情形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而进行要约收购。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3)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其他合法收购方式是指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种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方式之外的各种收购方式,如认购股份收购、集中竞价收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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