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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10/15 11:50:35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任何限制”。

2.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约定的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1)数人头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50%)同意。

【注意】此处为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表决权和出资比例等。

(2)发通知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注意1】书面通知包括“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

【注意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3)同意转让和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

①明确答复“同意”转让;

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50%)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

(4)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1】转让股东应“书面”告知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

【注意2】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注意3】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行使期间→章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的,行使期间为“30日”。

③多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④转让股东反悔

【记忆提示】允许反悔,但请赔偿。

⑤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3.强制转让

(1)发通知

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2)优先购买权

①“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②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4.如何对待新股东

(1)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注意】此处修改公司章程“无需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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