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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知识点:公司合并
合并种类: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通知债权人
1.公司义务
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权利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1】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均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注意2】“合并、分立、减资”均需通知债权人,时间规定“相同”。
【链接】合并、分立、减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二)债权债务承担(关键词:继承)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链接】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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