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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记忆口诀】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二)责任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益分配
1.可以欺负人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对禁止)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绝对禁止)
2.不能坑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均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有限合伙人权利
1.关联交易(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业竞争(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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