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5.2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0 16:06:13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行政复议范围(5.20)

  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点击查看原帖

  相关推荐: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计划表
  免费老师讲座: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教材变动解析汇总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对比情况汇总(含word版免费下载)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