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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5.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2 13:49:21 字体:

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5.2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调控主体又包括立法主体(比如人大,国务院)和执法主体(比如税务局)

  市场规制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又包括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比如工商新政管理局)

  (1)重要的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重要的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注意】某些部门可能同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3)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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