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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入伙与退伙(5.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5 11:58:14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入伙与退伙(5.25)

入伙与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①未约定合伙期限的,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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