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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上的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签发票据的原因(前提),它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
提示: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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