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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操纵市场行为(5.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7 19:09:22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操纵市场行为(5.27)

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抬高或者压低某种证券的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转嫁风险。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他人购买或卖出自己所持有的券种。

  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客户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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