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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5.2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9 12:05:39 字体:

 《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5.29)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一、法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1)设立监事会的,只能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个监事不行;(2)未设立监事会的(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如果该公司只设立1名监事,该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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